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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作为传统社会中无子家庭收养其他男子以延续宗祧的习俗,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核心体现。文章以南岭走廊过继文书为研究对象,结合田野调查材料,从微观角度分析该地区过继文书的形制与文化语境,进而探讨过继习俗的形态及其文化逻辑。研究表明,清代以来南岭走廊的过继习俗遵循昭穆相当的宗法原则,主要存在“应继”“爱继”“兼祧”“寡妇立嗣”与“过继为孙”等族内过继形式,亦存在一定范围的族际过继。南岭走廊过继习俗的多元形态,既反映了当地多民族杂居的现实,也体现了南方民族文化与中原文化的交融,以及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成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生动例证,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地域构建提供了微观实证。
Abstract:[1]郭松义.从赘婿地位看入赘婚的家庭关系:以清代为例[J].清史研究,2002(4):1-7.
[2]林济.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1):56-68.
[3]王跃生.清代立嗣过继制度考察:以法律宗族规则和惯习为中心[J].清史研究,2016(2):57-74.
[4]张新民.晚清至民国时期乡村社会生活的出继立嗣文化现象:以清水江流域天柱文书为中心[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55-68.
[5]张萍.明清徽州文书中所见的招赘与过继[J].安徽史学,2005(6):87-93.
[6]吴声军,叶景青.南岭文书的特征与史料价值[J].贺州学院学报,2024(2):34-40.
[7]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M].刘俊文,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8]元典章:典章17·户部·卷三·承继·禁乞养异姓子[M].元刻本.
[9]大明律:卷四·户律一[M].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0]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1]徐珂.清稗类钞[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2]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张建国,李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13]王跃生.1930年后宗族立嗣过继制度的变动与沿袭[J].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8(8):3-12.
(1)(3)(4)该契收藏于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引用时未经整理编号。
(2)该契收藏于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编号:05631。
(5)该契收藏于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编号:06555。
(6)该契收藏于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编号:08793。
(7)该契2019年4月25日采集于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
(1)(3)(4)(5)(6)该契收藏于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引用时未经整理编号。
(2)该契于2018年11月1日采集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乡。
(1)该契于2018年11月1日采集于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乡。
(2)该契于2017年6月4日采集于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
(3)该契收藏于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编号:13585。
(4)该契于2011年4月22日采集于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
(1)该契于2018年11月1日采集于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
(2)该契收藏于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编号:05435。
(3)(4)该契收藏于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引用时未经整理编号。
(5)该契于2018年11月1日采集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
(1)该契于2018年11月1日采集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
(2)该契于2021年12月21日采集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福利镇。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继绝子孙止得财产四分之一》。
(4)该契收藏于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编号:04040。
(5)该契收藏于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编号:04039。
(6)该契收藏于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编号:12679。
(7)该契收藏于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引用时未经整理编号。
(1)该契于2017年8月12日采集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白沙镇。
(2)该契于2019年1月6日采集于昭平县北陀镇。
(1)该契于2020年5月31日采集于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
(2)该契于2021年6月21日采集于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K25;C95;K892.4
引用信息:
[1]吴声军.清至民国南岭走廊过继习俗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地域构建[J].贺州学院学报,2026,42(01):45-53.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南岭民间文书收集、整理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研究”(24AZS020)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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