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黄清明
摘要(Abstract):
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犯罪 ,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 1 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 )“因逃逸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构成犯罪为前提 ,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情节 ;(二 )“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第一次交通肇事中的受害人 ,也包括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死的人 ;(三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可以是过失 ,也可以是故意。
关键词(KeyWords):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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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黄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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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7页。
- ②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86页。
- ③林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 ④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69页。
-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⑥王作富:《刑法论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4页。
- ⑦孙国祥:《刑法学》,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4页。
-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